索 引 號: | 0130333181/2018-00015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機構設置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30 |
生效日期: | 2018-03-30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棲霞區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規定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投訴舉報 | |
內容概覽: | 南京市棲霞區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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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及時有效解決群眾反映的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各類問題,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受理部門為局政策法規科及局屬各執法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事項為:
(一)對局屬各執法單位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認為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主體、依據、程序、裁量等方面不合法或不恰當的;
(二)認為局屬執法單位或個人行政不作為的;
(三)認為局屬執法單位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認為局屬執法單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四)認為局屬執法單位或個人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五)反映執法人員違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十項禁令”等相關規定的;
(六)反映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不文明執法、態度蠻橫的;
第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舉報應當會同紀檢部門進行處理:
(一)反映局屬執法單位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二)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向行政相對人收取錢財、禮物,吃、拿、卡、要的;
(四)其他違紀情形。
第五條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處理工作實行首問負責制,受理投訴舉報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投訴舉報對象、投訴舉報的具體內容等基本情況進行認真登記,做好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資料收集、轉達、上報、督辦、回復等工作。
第六條 投訴舉報的受理機構自接到投訴舉報申請之日起當日內,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訴舉報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第七條 投訴舉報受理機構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調查落實,并按照客觀、公正、謹慎的原則予以處理,切實維護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和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投訴舉報事項應在七日內作出相應的處理,并向投訴舉報人回復處理情況;對于案情復雜、影響惡劣、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上報,在30日內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投訴舉報人回復處理情況,逾期回復的,應告知理由。
第八條 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部門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臺帳,做好投訴舉報案件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九條 投訴舉報受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未按上述規定及時處理當事人投訴舉報而造成行政過錯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