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0333181/2018-00019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機構設置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30 |
生效日期: | 2018-03-30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制度 | |
內容概覽: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 ||
在線鏈接地址: | |||
文件下載: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監督執法人員有效履行交通行政執法職能,廉潔公正、依法辦案,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局屬各執法單位查處的重大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制度。
第二條 集體討論形式分為局案件評審委員會集體討論和各執法單位案件評審小組集體討論。
第三條 局案件評審委員會由分管法制的副局長、政策法規科科長、局法制員、承辦該案的執法單位負責人組成,由分管法制的副局長主持。
各執法單位案件評審小組由執法單位負責人、法制部門(法制員)、案件承辦人員組成,由執法單位負責人主持。
第四條 下列案件由各執法單位案件評審小組進行集體討論:
(一)對公民處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30000元以上罰款的(含本數);
(二)暫扣或吊銷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等相關證照的;
(三)減輕處罰的;
(四)案情比較復雜,需要進行集體討論的;
(五)其它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五條 下列案件由局案件評審委員會進行集體討論:
(一)對公民處20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0元以上罰款的(含本數);
(二)案情十分復雜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由執法單位案件評審小組集體討論后難以確定的;
(四)上級機關掛牌督辦的;
(五)其它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六條 對案情特別錯綜復雜,經局案件評審委員會集體討論仍難以定案的,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第七條 案件經過集體討論后,應制作《交通行政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附入案卷,記錄中應載明:
(一)討論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與會者;
(二)當事人全稱; (三)案情簡介;
(四)每位與會人員對案件處理的意見;
(五)經討論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六)與會人員簽名。
第八條 集體討論程序:
(一)由案件承辦人員匯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案件來源、違法事實、情節后果、法律依據、處理意見和當事人意見等有關內容;
(二)與會人員集體討論發表意見;
(三)會議主持人組織與會人員對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表決;
(四)形成結論性意見;
(五)與人員查閱討論記錄,并簽署姓名。
第九條 集體討論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制作討論記錄,應當客觀、公正、全面。定案決定不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以集體討論的名義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條 經集體討論后定案的處理意見,如發生特殊情況需改變原定意見的,需再經原討論程序復議,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
第十一條 應當進行集體討論案件未討論而擅自作出處理的,視為無效,并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