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0333181/2018-00020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機構設置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30 |
生效日期: | 2018-03-30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執法公示制度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執法公示 | |
內容概覽: | 棲霞區交通運輸局執法公示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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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廣泛地接受社會監督,確保交通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南京市交通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示制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將交通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公示范圍:
(一)國家、省市出臺的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二)我局及局屬執法單位制定并審核后可以對外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具有行政許可實施權的單位應當公布本單位實施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機構、條件、數量、辦事流程、實施期限、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許可決定、監督部門、監督電話、是否收費等;
(四)涉及需要收費的項目應當公示收費的依據、收費標準等;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欄、公示牌,即利用辦公場所、行政服務大廳的墻壁,櫥柜,公示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進行公示;
(二)公示手冊、公示卡片,即制作辦事指南、公示卡片進行公示;
(三)社會公示,即利用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
(四)因特網公示,即棲霞區權力陽光系統中予以公示;
(五)執法現場公示,即在執法現場向管理相對人公示。
第五條 行政相對人對本法規定的公示范圍內的所有內容都可以進行查閱、復印或下載。
第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公布的主要職責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或政府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職責范圍。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辦事地點、投訴舉報電話、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各執法單位的法制部門應當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公示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公示內容的收集、整理、公示并及時更新。
第十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守執法程序,并在執法現場向管理相對人履行下列公示義務:
(一)著裝整齊,持證上崗,并出示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二)告知行政執法的依據、說明理由;
(三)告知當事人回避、陳述申辯、法律救濟等權力;
(四)依法制作并送達執法文書;
(五)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
(六)及時告知處理結果,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違反上述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一)對應當公示而未及時公示的,對責任人予以警告,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二)對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審核不謹慎,導致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對責任人予以警告,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再次發生的,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南京市交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及《棲霞區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