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033899/2020-07448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財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1-2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棲霞區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 ||
文 號: | 寧棲政規字〔2019〕6號 | 關 鍵 詞: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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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南京市棲霞區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南京市棲霞區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確保資產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經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政府以各種形式對企業的投資和投資收益、政府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第三條國家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對國有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權。
第四條區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節約和有效使用資產,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區財政部門是專司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國資辦)是專司棲霞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國有資產的范圍
第六條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誰收益”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以及政黨、人民團體通過財政撥款、各類預算收入等形成的各類資產、行政罰沒資產,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第七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或參股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中的資產,除非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界定為非國有資產的,應界定為國有資產。
第八條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其他情況,按現行國家有關產權界定的政策執行。
第三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一節國有資產的配置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同一地區、同一級別、同一標準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參照市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凡有統一配置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納入預算管理,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經區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臨時機構、會議、活動主辦單位提出資產購置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購置的資產及時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賬務處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應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驗收,按規定進行財產物資移交。使用單位要辦理有關權屬證書,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及時做好資產登記造冊入賬等工作。
第二節國有資產的使用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是指行政單位資產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是指事業單位資產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和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按照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屋及土地集中管理等相關規定執行。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按照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屋及土地集中管理等相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依次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政府批準。投資收益以及出租、出借、擔保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節國有資產的清查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單位定期應進行資產清查盤點的;
(七)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行政事業單位應對國有資產清查的結果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實施必要的改進措施,并將清查結果報區財政部門。
第四節國有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讓、出售、置換、捐贈、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低效運轉和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或功能原因并經過專業機構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區級行政單位、區直屬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其中:區級行政單位和街道辦事處下屬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應先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再報區財政部門備案:
1、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
2、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單項價值(賬面價值,下同)5萬元以下且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
3、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等除固定資產以外其他資產處置,單項價值5萬元以下,并且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
(二)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區級行政單位、區直屬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報區政府審批,其中:區級行政單位和街道辦事處下屬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應先報主管部門審批后,由主管部門報區政府審批;涉及一般公務用車處置事項,在區政府審批前還須經區車改辦審核:
1、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資產處置;
2、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單項價值5萬元以上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上的;
3、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等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處置,單項價值5萬元以上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上的;
4、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對外捐贈等資產處置事項。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申報、審核、審批、處理、記賬、備案。
(一)單位申報。資產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需要資產評估或公示的,應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將資產處置方案公示7個工作日后,提交書面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審批。同時,按要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相關操作。
(二)主管部門審核審批。主管部門對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按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審批,報財政部門備案,或提出審核意見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核審批。有主管部門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送財政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單位提交的資產處置材料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按有關規定和權限審批或報批。
(四)處理。接到審批部門同意處置的《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或《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調撥申報審批表》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對相應資產進行處理,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五)記賬。申報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同意處置的《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或《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調撥申報審批表》進行賬務處理,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六)備案。資產處理結束后,申報單位需及時將處理結果和調賬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同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調整有關資產信息。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報批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向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文件及資料:
(一)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
(三)產權權屬證明復印件;
(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單、工程決算副本、固定資產卡片等,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無償轉讓、置換和捐贈的有關批準文件;
(六)資產出售、置換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報廢的鑒定機構或單位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報告或文件;資產出售、置換、捐贈雙方的意向協議;
(七)資產發生毀損、盤虧、失竊等的情況說明、報案證明等;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發生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對非正常損失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資產報損的單位內部核批文件及情況說明、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八)資產出售、盤虧、報損需提供公示報告,主要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九)區政府關于資產處置的有關意見;
(十)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有關信息材料;
(十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
(三)壞賬損失的核銷證明,如法院破產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畢證明、行政審批或民政部門的吊銷注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明;
(四)單位內部核批文件及情況說明;
(五)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六)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七)區政府關于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意見;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單位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必要時可由專業技術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
第三十條處置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資產評估價值90%時,應當暫停交易,經區政府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應定期進行資產清理,對于清理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根據《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暫行辦法》進行認定,在取得法律效力的憑證或合法手續后,按審批權限申報資產報廢、報損。
第三十二條資產報損(5萬元以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處置,需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第三十三條根據實際情況,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可直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處置進行專項審計及鑒證,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處置出具審計報告和鑒證證明。
第三十四條經批準召開和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才能對資產進行處置。
第三十五條對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登記造冊,屬于資產無償轉讓(調劑)的,調出、調入單位應辦理交接手續;屬于資產出讓、出售、置換、報廢、報損的,申報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房屋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船)等產權的變更應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在收齊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權限審核、審批或報批。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七條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三十八條單位處置收入在收取時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的,所收資金可先進入單位基本賬戶,并在按規定完成納稅申報后10日內,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棲霞區)》,將稅后資金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專戶。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同意處置的《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或《棲霞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調撥申報審批表》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申報單位據以調整有關資金、資產賬目的合法依據和原始憑證,是辦理資產產權變更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條對經批準核銷的貨幣性資產,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制度,組織力量進一步清理和追索,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區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中低效運轉、超標購置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應進行調劑或者處置,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中低效運轉、超標購置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應進行調劑或者處置,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
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無償劃轉需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電子廢物及涉密資產,應統一回收,經職能部門同意后專業處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四十五條經區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臨時機構、會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五節資產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條資產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七條各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資產管理要求,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結合財務賬實際情況建立并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庫,及時登記有關資產變動信息,實現賬卡一致和信息資源共享。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并對國有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等情況進行分析,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第四章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一節企業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企業管理者是指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條區政府按照政企分開、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區國資辦根據區政府的授權代表區政府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區國資辦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國有出資企業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二)指導和推進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優化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重組;
(三)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治理機制;
(四)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對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五)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落實經營投資責任,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情況,接受其監督、評價和考核;
(七)法律、法規和區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節國有獨資企業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國有獨資企業,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區人民政府授權區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
第五十二條國有獨資企業的國有資本金由區國資辦依法核定,其來源有:
(一)政府注入的資本金;
(二)政府債權或股權的劃轉;
(三)存量國有資產的無償劃撥;
(四)國有資產收益的再投資;
(五)政府批準的其他來源。
第五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根據區政府的批復,決定公司的重大投資事項:
(一)在經區國資辦備案的企業投融資規劃范圍內,決定本企業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第五十四條國有獨資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應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責任目標,按照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益和接受區國資辦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國有獨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由區國資辦審核后,按照區政府議事規則,報區政府研究通過后執行:
(一)圈定主業和戰略規劃;
(二)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申請破產、解散;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投資、轉讓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提供借款;
(五)發行股票、債券;
(六)職工工資總額、企業管理者薪酬;
(七)重大資產核銷處置事項:
1、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資產處置,其中涉及一般公務用車處置事項,在區政府審批前還須經區車改辦審核;
2、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單項價值5萬元以上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上的;
3、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等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處置,單項價值5萬元以上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上的;
4、重大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事項。
(八)企業預算、財務決算和利潤分配;
(九)按規定應報區政府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國有獨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報區國資辦備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發展戰略和規劃;
(三)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項目;
(四)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六)選聘法律顧問和發生的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案件;
(七)全資和控股子企業增減注冊資本、股權轉讓、資產損失核銷、企業領導人經營業績考核、職工工資總額、企業管理者薪酬和薪酬管理辦法;
(八)普通資產核銷處置事項:
1、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
2、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單項價值(賬面價值,下同)5萬元以下且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
3、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等除固定資產以外其他資產處置,單項價值5萬元以下,并且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
(九)下屬企業出資設立全資、控股子企業或投資參股其他企業;
(十)資產負債率已超過70%;
(十一)捐贈企業資產;
(十二)會計政策變更;
(十三)按規定應報區國資辦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國有獨資企業及其所投資的企業應建立正常的不良資產自我消化機制。對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應在核實和追究責任的基礎上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國有獨資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按照國家、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第三節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的管理
第五十九條區國資辦、區審計局按照有關規定,向區政府提出向所投資企業派出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以及經理人選的建議,經區政府同意后,按公司法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六十條董、監事代表區政府行使國有股權代表的職責。
第六十一條董事的工作職責是全面執行區政府有關投資企業經營活動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嚴格履行企業章程中規定的董事職權,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經營效益的提高,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體包括:
(一)根據國家、省、市、區有關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區政府有關投資企業經營活動中重大事項的決策,督促企業貫徹執行。
(二)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參與所投資企業下列重大經營活動的決策:
1、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2、制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4、制定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5、制定企業的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企業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選舉董事長,聘任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8、向控股子企業推薦或委派董事或監事;
9、批準企業財務、人事、薪酬等基本管理制度。
(三)掌握企業及其子企業的戶數、分布、資產、人員、經營等基本情況,定期向區政府報告。
(四)負責監繳國有資產的經營收益。
(五)區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二條監事的工作職責是監督區政府有關投資企業經營活動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嚴格履行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監事職權,維護國有資本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經營效益的提高,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體包括:
(一)列席董事會,對董事會的重大決策行使監督權;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企業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區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三條董事參與企業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的研究與決策,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六十四條董事參與下列事項決策應及時向區政府請示,并按區政府研究同意的意見在企業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
(一)參與上述第六十一條第二款重大經營活動的決策;
(二)非房地產企業的房地產投資項目,包括土地投標或競買、房地產項目建設、受托委建項目;
(三)對外投資事項,包括投資設立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受讓其他企業股權;
(四)融資事項:
1、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金融機構單項融資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
2、向非金融機構的所有融資行為;
3、允許企業與企業之間同等額度范圍內互相擔保;
4、與其他公司之間的委托理財行為,包括購買有價證券。
第六十五條企業做出重大決策后,董事應在有關會議決議上簽字,并督促企業貫徹執行,還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四節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及收益
第六十六條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
(四)參股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行為等。
第六十七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凡屬下列產權轉讓行為,均應由區國資辦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
(一)國有資產整體產權或重大產權轉讓;
(二)向個人、私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轉讓國有資產產權;
(三)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轉讓國有資產產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涉及房產、股權等重大資產轉讓流程細化如下:
(一)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股東會或董事會書面決議,并報送企業主管部門研究形成會議紀要;
(二)企業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書面決議和企業主管部門會議紀要報送區國資辦備案,同時資產轉讓事項上報區政府研究;
(三)經區政府批準后,由企業委托會計事務所對轉讓標的進行審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項目審計、評估機構費用50萬元以內采取競爭性談判、超50萬元以上公開招標),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區國資辦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四)企業主管部門將重大資產轉讓底價報區政府批復同意后,原則上由企業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進行資產轉讓(如有特殊情況報區政府一事一議),轉讓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性、透明性,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五)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按照區委文件執行。
第七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的收益,是指依下列方式取得的收入:
(一)國有獨資企業上繳的利潤;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股權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及認股權證轉讓收益;
(三)轉讓國有資產所得的收入;
(四)轉讓持有的企業國有股權所得的凈收入;
(五)按照股權比例應分得的企業清算凈收益;
(六)其他非國有企業占用國有資產應上繳的收益;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
第七十一條 國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國有經濟發展,包括科教興區、產業結構調整等。同時適當安排部分資金解決國企改革、國資監管和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必要開支以及區政府確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章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核銷剝離監管資產的管理
第七十二條國有企事業單位涉及資產的核銷、剝離及監管事項的管理工作,按國有資產的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區國資辦審查和批準區財政局(國資辦)直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核銷、剝離及監管事項,監督和指導區有關部門所屬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核銷、剝離及監管事項。
國有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和批準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核銷、剝離及監管事項。
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核銷剝離監管資產的管理參照中央、省、市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七十三條改制單位根據有權部門下達的核銷不良資產批復,對核銷資產作賬銷案存處理,單獨設賬,作為會計賬簿中其他輔助性賬簿進行核算處理,承擔取證、追索債權的義務。
第七十四條區國資辦及主管部門對所批準核銷的資產負有監管責任,應按有關規定加強核銷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并積極配合改制后的單位對債權的取證、追索和變現等工作。
第七十五條區直屬企事業單位改制中剝離的資產由原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管理意見,經區政府同意后實施,并報區國資辦備案。
第七十六條監管的小區配套設施在交付使用后仍委托原開發單位代管,待產權關系明確后,由區國資辦監督原開發單位交還其所有人管理。
第七十七條提留的用于解決歷史問題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按受區國資、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八條核銷、剝離、監管資產所產生的收益須專戶存儲,未經區政府批準,不得使用。
第六章國有資產的監督
第七十九條依法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應按規定管理、使用和處置其占有及使用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管理、使用、處置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對其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區主管部門和街道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八十一條區財政部門和區國資辦應加強對區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運營方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行為,要按照相關財經法規予以糾正,并嚴肅查處;涉及相關責任人的,應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第八十二條區監察、審計部門應依法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各司其職,相互協作,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