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033899/2023-87210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組配分類: | 民辦學校監管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07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進一步規范棲霞區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公示信息的通知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通知 | |
內容概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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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促進我區校外培訓機構遵照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加強自身管理,規范辦學信息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實現對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管理公開化、透明化,棲霞區“雙減”工作聯席會議機制辦公室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須公示的信息內容進行了梳理匯總,制定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棲霞區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公示信息的通知》,請棲霞區域內各類校外培訓機構認真貫徹落實。
一、公示內容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公示下述材料:
(一)辦學許可證(審核意見書);
(二)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三)收費項目及標準、退費程序;
(四)從業人員信息;
(五)招生簡章;
(六)培訓內容、培訓時間、招生對象、培訓班次;
(七)培訓服務合同(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2021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含明確收退費條款的合同樣本,與學員簽訂的原件1份);
(八)未成年人安全警示標識;
(九)舉報監督電話(區教育局舉報電話85570512;區科技局舉報電話85593005;區文旅局舉報電話85560618)。
二、公示要求
(一)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主入口處(如大堂或前臺位置)以懸掛、張貼等方式公示前述材料。公示位置應當正對入口或通道,與入口或通道距離適當,光照充足且無遮擋,不得因環境、距離或位置方面原因造成識讀障礙。確因場地限制無法在主入口處公示的,應在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且滿足前述光照充足且無遮擋、不得造成識讀障礙的要求。
公示內容中第(一)(二)(三)(四)(六)項,原則上培訓機構應設置《校外培訓機構信息公示欄》一并公示,確因場地條件限制無法一并公示的,需分別在符合前款要求的位置公示相關內容。
公示內容中第(三)(四)(六)項,培訓機構有網站的,還應在網站平臺上予以公示。
(二)公示辦學許可證(審核意見書)、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許可證件或證明文件,原則上應為原件;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公示原件的,原則上應公示同等規格的彩色復印件,并說明核驗途徑。
其它規范對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示許可證件或證明文件之外的其它材料,應當使用不小于A4規格打印紙張打印,使用宋體、仿宋等便于識別的字體,字號應當不小于四號且確保一般視力的消費者能夠正常識別和閱讀。
公示許可證件或證明文件之外的其它材料,應當加蓋機構公章。
(四)公示材料外觀應當規整、潔凈;文字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因專用名詞或外文材料等原因確需使用外文的除外)和現代漢語語法,表達準確無歧義。公示材料內容應當合法、健康,不得包含違法、違規或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
(五)公示從業人員信息應當包括機構所聘用的從業人員名單、培訓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教師資格(或從業資格)、專業、學歷、專兼職情況、從教經歷、任教項目等。
(六)培訓機構應當設立收費公示牌,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文件、收費標準以及退費程序等相關內容。
(七)校外培訓機構可以在招生簡章、招生廣告等宣傳資料中明確載明培訓內容、培訓時間、招生對象、培訓班次以及培訓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書面承諾,一并公示。
(八)公示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其它規范被修訂或廢止的,按修訂或廢止后的新要求執行。
附件:
1.校外培訓機構公示位置示意圖參考
2.校外培訓機構公示表格參考
3.校外培訓機構信息公示欄參考
4.《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
棲霞區“雙減”工作聯席會議機制辦公室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