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033899/2023-88652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組配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棲霞區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13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 ||
文 號: | 〔2023〕棲行復第29號 | 關 鍵 詞: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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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某。
被申請人:南京市棲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棲霞區文苑路118號仙林商務中心7樓。
法定代表人:車金樓,局長。
委托代理人:馮標,江蘇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譚某不服被申請人南京市棲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棲市監復字(2023)第01-001號答復函,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南京市棲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棲市監復字(2023)第01-001號答復函,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蘇果超市有限公司萬壽村連鎖店(以下簡稱蘇果超市萬壽村店)銷售的“水煮筍”“小菜一碟可口蘿卜”“恒順醬菜(嫩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申請人針對舉報作出棲市監復字(2023)第01-001號答復函,稱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涉案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置,被申請人未對舉報立案,未獎勵申請人。申請人對該答復函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前往蘇果超市萬壽村店進行調查,針對申請人舉報的涉案產品標簽問題,向該超市調取了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材料,超市作為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已盡到法定義務。涉案產品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應由產品生產企業對其提供的標簽內容負責。被申請人依法責令蘇果超市萬壽村店改正,對其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將上述標簽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涉案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因該舉報不符合《南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未給予申請人獎勵。被申請人將舉報立案和辦理情況通過手機短信告知申請人,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懇請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結果。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22日,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反映蘇果超市萬壽村店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要求被申請人責令該超市退款并給予賠償、下架涉案產品、對超市作出處罰、獎勵申請人并書面回復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于2022年10月8日指派執法人員前往現場檢查涉案產品,制作現場筆錄,同時責令蘇果超市萬壽村店下架涉案產品。被申請人于2022年10月19日對舉報進行立案并短信通知申請人。2022年12月5日,被申請人對超市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超市提供了蘇果超市有限公司、蘇果超市萬壽村店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貨單位和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涉案產品檢測報告及進貨單據。因蘇果超市萬壽村店不接受調解,2022年12月8日,被申請人書面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2023年1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年1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棲市監復字(2023)第01-001號答復函,稱蘇果超市萬壽村店已經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已將違法線索移送至生產企業所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同時將該答復函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投訴舉報材料;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3、蘇果超市有限公司和蘇果超市萬壽村店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4、進貨單位和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涉案產品檢測報告、進貨單據;5、案件來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短信告知截圖;6、投訴、舉報答復函及郵寄憑證;7、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案件線索移送函。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具有調查處理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依法立案調查,因涉案產品標簽存在瑕疵,被申請人對蘇果超市萬壽村店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超市下架涉案產品,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涉案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將舉報立案和辦理情況告知申請人,已經履行法定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南京市棲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棲市監復字(2023)第01-001號答復函。
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