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行使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二條 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本區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重大傳染病疫情、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信息不得發布。
第五條 擬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內容,發布后可能對其工作產生影響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信息發布前向所涉及單位書面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機關認為仍需公開的,應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